會計師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4-11-16 10:45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 ...
為建立會計師專業制度,維護其專業品質,以健全其在經濟活動之專業功能,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會計師以發揚執業品質、增進專業技能、促進經濟發展為使命。.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 ...
第4條(簽證) ﹝1﹞ 本法所稱簽證,指會計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執行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作成意見書,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第5條(會計師之資格) ﹝1﹞ 中華民國人民,經會計師考試及格,領有會計師證書、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得充任會計師。
會計師法第12~14條執業登記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
第 12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 主管機關 申請執業登記。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會計師事務所得設立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應由執業會計師親自主持,同一會計師以主持一分事務所為限;且分事務所之設立家數,不得超過該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之人數。.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分事務所,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每直轄市或縣(市)以一家 ...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年五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 4.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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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 ...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43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0 日公布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0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全文42條 中華民國 40 年 5 月 12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12條至第14條、第73條;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會計師法§12 - 2024全國法規資料庫法條白話解說、立法理由全收錄|法律人
會計師法. 第 12 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申請書件、登記程序、登記事項、登記資料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 ...
行政院會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本院一般新聞)
行政院會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修正條文第12條及第13條) 三、為落實會計師執行業務管理,增訂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逾2個月未加入會計師公會,或退出會計師公會之日起逾2個月未再加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
會計師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43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0 日公布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40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全文42條.
第 40 條. 會計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負法律上責任。. 會計師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第 41 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 42 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 ...
1945年6月30日. 公布於 民國34年6月30日. 會計師法 (民國36年) →.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16 日 制定43條. 中華民國 34 年 6 月 3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10 日公布 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
第 1 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各下級政府主計機關(無主計機關者,其最高主計人員),關於會計事務,應受該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監督與指導。. 第 3 條.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左列事項,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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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 取得執業登記之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 ...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 會計師法 業務及責任 ( 105 年 12 月 14 日) 第42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 負賠償責任。
第 42 條. 會計師因前條情事致指定人、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會計師因過失致前項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除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業務外,以對同一指定人、委託人或受查人當年度所取得公費總額十倍為限。.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第 10 條. 會計師受託辦理事件,得合理收取與委託人約定之酬金。. 會計師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應整體考量受託案件所需人力、時間及風險程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方式,延攬業務。. 前項應整體考量之事項及不正當之方式,由各會計師公會擬訂,報請 ...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 ...
第 62 條.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 ...